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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租金怎么交税?一、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二)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二、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1.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个人出租优惠政策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三、附加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二)实际缴纳增值税当期应同时缴纳附加税。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1.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期间为持有、使用土地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政策依据:
《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人民共和国令第7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六、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二)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七、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二)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为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税率为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若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45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与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相比,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政策,并无特殊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不是工资薪金。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主营行业:代理记账 |
公司主营: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变更,注销--> |
主营地区:浙江舟山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00万 |
公司成立时间:2013-11-25 |
员工人数:小于50 |
经营模式:生产型 |
最近年检时间:2017年 |
登记机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
经营范围:代理记账;会计服务业务咨询、财务咨询;财务软件销售、维护;代办企业登记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法律咨询; 企业管理服务;社会经济信息咨询;知识产权(除专利)代理、转让、登记、咨询、检索服务;商标代理服务;计算机科技、网络科技、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日用品、电子产品、五金制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邮编:316000 |
————— 认证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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